2025-06-07 00:26:34 作者:产城与投融
为什么想通过这篇文章说说建设期利息呢,因为建设期利息是项目总投资的一部分,不但关系到项目建设期结束后的账面资产的确认,也关系到此前部分老PPP项目运营补贴的计算基数。建设期利息本身不复杂,但建设期利息的确认涉及的因素比较多,包括建设工期确认、项目合同约定、融资协议约定、建设期贷款基准利率或LPR的变动、建设期延长的责任认定等,因此是一个容易在现实中产生争议的点。
一、建设期利息定义
一般来说,项目总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流动资金、建设期利息。其中前三项为建设投资,即经常说的静态投资,建设投资加上流动资金和建设期利息为动态投资。
根据《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建设期利息指在项目建设期发生的支付银行贷款、出口信贷、债券等的借款利息和融资费用。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建设期利息系指筹措债务资金时在建设期内发生并按规定允许在投产后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利息,即资本化利息。建设期利息包括银行借款和其他债务资金的利息,以及其他融资费用。其他融资费用是指某些债务融资中发生的手续费、承诺费、管理费、信贷保险费等融资费用,一般情况下应将其单独计算并计入建设期利息。
综上,关于建设期利息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因建设期债务融资发生,因权益融资发生的不能计入建设期利息;二是包含借款利息和融资费用两部分;三是建设期利息并不是建设期发生的所有利息,而是资本化利息,非费用化利息,如果是建设期非因项目建设产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不能计入建设期利息,而是计入总成本费用。
另外,借款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投资类项目一般会专门成立SPV公司,且SPV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会约定借款资金用于的具体建造项目,因此建设期利息一般是专门借款产生的。当然,如果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也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
二、建设期利息的认定
建设期利息属于借款费用中的资本化利息,认定建设期利息的前提是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点和终点。
1.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产生的借款利息和融资费用可以计入建设期利息。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简单说就是借款开始计息、建设活动开始且发生借款资金支出时,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产生的利息和费用计入建设期利息。
如果项目贷款属于专门借款,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即收入抵减费用。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因此,有些投资类项目虽然社会资本就融资利率进行了报价,如果实际利率低于报价,则应取低按实际利率计算,不存在利率包干下的套利空间。
2.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不同于开始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相关条件,停止资本化的条件并不是必须同时满足,而是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上述方面综合判断。
现实当中可能一个项目包中有若干个子项目,各子项目很可能不是同时完工,该情况下,先完工的子项目如果具备独立的使用功能(如几条道路中的一条道路),则应当停止与该子项目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如果先完工的子项目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则需要在项目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3.非正常中断导致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暂停
项目从开工到完工期间的借款费用不一定能全部计入建设期利息,如果项目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则应当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借款费用计入期间损益,不确认为建设期利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应用指南,非正常中断,通常是由于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等所导致的中断。比如,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或者工程、生产用料没有及时供应,或者资金周转发生了困难,或者施工、生产发生了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了与资产购建、生产有关的劳动纠纷等原因,导致资产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发生中断,均属于非正常中断。
非正常中断与正常中断显著不同。正常中断通常仅限于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程序,或者事先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比如,某些工程建造到一定阶段必须暂停下来进行质量或者安全检查,检查通过后才可继续下一阶段的建造工作,这类中断是在施工前可以预见的,而且是工程建造必须经过的程序,属于正常中断。
某些地区的工程在建造过程中,由于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如雨季或冰冻季节等原因)导致施工出现停顿,也属于正常中断。比如,某企业在北方某地建造某工程期间,正遇冰冻季节,工程施工因此中断,待冰冻季节过后方能继续施工。由于该地区在施工期间出现较长时间的冰冻为正常情况,由此导致的施工中断是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属于正常中断。
现实中如果是因为政府方原因导致非正常中断超过3个月,导致项目公司建设期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减少,影响了政府付费或缺口补助金额或者影响了运营期间资产摊销金额进而增加税费成本,可以追究政府方违约责任。
4.一般借款资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投资类项目的借款资金一般属于约定专门用途的专门借款,但也有个别项目在建设期同时使用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项目建设使用了一般借款的,项目公司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示例如下。
某PPP项目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动工建设一座水厂,工期为1年,分别于2018年1月1日、8月1日和11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水厂于2018年12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为建造水厂发生了两笔专门借款,分别为:①2018年1月1日专门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7%,利息按年支付;②2018年7月1日专门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10%,利息按年支付。闲置专门借款资金均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短期投资,假定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45%。
公司为建造水厂的支出总额5500万元(1500+3000+1000)超过了专门借款总额4000万元(2000+2000),占用了一般借款1500万元。假定所占用一般借款有两笔,分别为:①向A银行长期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②向B银行长期借款10000万元,于2015年1月1日发行,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借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期利息计算如下:
(1)计算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建设期发生的利息-闲置借款资金投资收益=2000×7%+2000×10%÷2-500×0.45%×7-2000×0.45%=215.25万元。
(2)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x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4500-4000)×150÷360+1000×60÷360=375万元。
一般借款资本化率=(2000×6%+10000×8%)÷(2000+10000)=7.67%。
因此,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375×7.67%=28.76万元。
综上,本项目建设期利息=215.25+28.76=241.01万元。
5.融资综合利率报价
部分投资类项目会要求社会资本就融资综合利率进行报价,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项目公司的实际融资利率一般不会正好等于融资利率报价,如果实际融资利率高于投标报价,一般项目合同会约定高出的成本由项目公司承担。这时候会产生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如果该项目是一个政府付费或缺口补助的PPP项目,站在实施机构的角度,在计算建设期利息时肯定会按照投标报价的融资利率计算。但是站在项目公司的角度,实际融资利率超出投标报价利率对应的借款费用要不要资本化?笔者认为,站在项目公司的角度,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应当将超出报价部分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因为资本化意味着将超出的借款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但是实施机构并没有将超出的借款费用计入建设期利息,即没有计入政府付费的总投资基数,则超出的借款费用实际上并没有形成有效资产,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因此项目公司应当将超出报价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实际融资利率低于投标报价,则应按照实际融资利率计算建设期利息,因为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6.利率调整
现实中项目贷款一般是浮动利率贷款,即在基准利率或LPR基础上进行基点的加减确定贷款利率。建设期发生基准利率或LPR调整进而导致贷款利率变动的,要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调整计算建设期利息的利率。有的项目合同会约定利率据实调整,有的项目合同会约定双方共担利率调整的风险。
7.小结
综上,建设期利息认定的流程一般为: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涉及多个独立子项目的分别确定)→计算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计算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扣除非正常暂停期间借款费用→结合实际融资利率和投标报价进行调整→LPR调整的根据合同约定调整计算建设期利息的利率。
三、借款费用账务处理
项目公司取得的银行贷款年限较长,一般通过“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项目公司借入长期借款时,按实际到账的借款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建设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项目建设期间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项目公司偿还长期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结语
建设期利息的计算是一个涉及到财务、工程、合同约定的综合性问题,为避免建设期利息认定引发的争议,建议提前准备好建设期借款费用资本化及计算的相关凭证或依据,争取做到建设期利息不审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