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30 18:02:00
本想取走冷冻胚胎
结果医院卡着不给
孕育生命之路
竟如此波折
胚胎该谁保管,双方各执一词
刘芳与前夫王鹏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自2009年开始,刘芳多次求诊于甲医院,经取卵手术后形成10枚可用囊胚,但移植3次均未成功,剩余3枚囊胚冻存在甲医院。
之后,刘芳与王鹏离婚,此后未再婚。王鹏再婚后又离婚,目前二人均为单身。
2024年年初,年过四十的刘芳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显示她排卵功能下降,存在早衰症状,目前已无法通过促排卵方式取得质量合格的卵子,但其子宫功能正常,具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自主生育的能力。
刘芳十分希望生育自己的孩子,想继续通过移植胚胎手术怀孕生子。但由于之前在甲医院多次移植胚胎均未成功,所以刘芳想将胚胎取回,另找其他医院移植,却遭到甲医院拒绝。
甲医院诉讼代理人表示,院方遵循国家卫健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中华医学会生殖分会专家共识建议保管胚胎,能够使冷冻胚胎在公权力监管下合法合规使用,避免出现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使用行为。
2024年1月,遭到拒绝的刘芳将甲医院作为被告、王鹏作为第三人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冻存的3枚囊胚。
庭审中,作为胚胎另一权利人的王鹏向法院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授权刘芳全权处置胚胎,且二人均向法院承诺,不会将3枚冷冻胚胎用于非法用途,并表示将来愿意共同抚养经胚胎移植可能生育的子女。
法院:医院返还胚胎
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代为接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3枚冷冻胚胎来源于刘芳和王鹏二人,在生命伦理上与二人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刘芳和王鹏对3枚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庭审中,面对已查明的上述事实,甲医院也表态,可在刘芳提供可接收胚胎的正规医院的证明后,将胚胎予以返还。法院据此认定,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刘芳有权要求甲医院将保管的3枚冷冻胚胎返还。
但冷冻胚胎权利人在享有辅助生殖医疗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合法行使胚胎的权利、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定义务,对冷冻胚胎返还给个人直接占有应当严格限制。
本案中,由于刘芳处于离异状态,其是否符合实施冷冻胚胎移植的条件,需要经后续接收其冷冻胚胎的相关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因此,法院认为冷冻胚胎不宜交由刘芳个人直接占有,而是应该由她提供符合接收和保存胚胎条件的正规医疗机构,并由医疗机构代为接收。
最终,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附条件返还的判决。在刘芳提供协助接收与保存冷冻胚胎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七日内,医院应向其指定的医疗机构返还3枚冷冻胚胎,同时驳回刘芳要求将冷冻胚胎交由其个人直接占有的诉讼请求。
法官:冷冻胚胎应受到
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
冷冻胚胎并非民法上的一般物,而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伦理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而冷冻胚胎的保管、使用是胚胎权利人生育权行使的具体化,应服务于最终的生育目的。作为案涉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刘芳有权选择冷冻胚胎保存的医疗机构并接受治疗。
本案宣判后,思明法院还特别向刘芳发出法律提示:提醒她必须遵守承诺,在行使案涉冷冻胚胎的处置权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胚胎从事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文章来源:公众号@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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