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全文)

2025-03-14 11:32:00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2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现将《湖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在编基干民兵,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民兵和编兵单位依据有效凭证享受优待和权益保障,其中基干民兵有效凭证为《湖南省基干民兵证》,编兵单位有效凭证为优待证明。

第三条 湖南省民兵权益保障按照“责权一致、匹配贡献,体现尊崇、注重激励,精神为主、物质为辅,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的贯彻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对民兵权益保障提供相关支持。

第二章 个人权益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加入基干民兵组织、履行国防义务,享受以下荣誉礼遇:

(一)基干民兵入队和出队时,由相应军事机关或者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仪式。

(二)省军区为全省基干民兵统一购买“军事勤务伤亡保险”。

(三)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广泛开展民兵宣传活动,利用户外公益宣传平台和相关媒体积极宣传基干民兵和编兵单位先进典型事迹。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每年春节、建军节给辖区基干民兵家庭发慰问信,对贡献突出的、生活有困难的基干民兵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条 为基干民兵统一发放《湖南省基干民兵证》,基干民兵在省内凭证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

(二)在各公路客运站、民航机场,可享受使用优先通道(窗口)购票及值机、安检、乘坐(登机)等服务。

(三)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湖南银行、长沙银行各服务网点,享受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业务等服务。

(四)鼓励在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享受优先讲解、引导等服务。

(五)倡导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相应单位、机构、场所应当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或者优先服务标识。

第七条 基干民兵在省内,凭《湖南省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优待优惠:

(一)各市州、县市区应当积极协调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提供门票减免等优惠待遇。

(二)鼓励手机通信、机动车加油等领域相关企业制定优惠措施。

(三)其他。探索建立民兵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岗位津贴制度。

第八条 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以及执行任务期间享受以下权益保障:

(一)由军事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发放训练参勤补助,并落实伙食费、往返差旅费和制式服装等待遇保障。平时遂行战备勤务和抢险救灾任务(含跨地级市、县市区),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军事机关按权限审批、按程序指挥,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原则落实相关报酬或者补助,具体标准由派出军事机关商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二)参与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不得因民兵履行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

(三)参加军事训练、比武竞赛和执行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民兵,优先纳入军地联合表彰范围,并积极推荐为地方表彰奖励对象,相关材料计入个人档案;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四)民兵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发生伤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救治;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

(五)民兵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其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突发事故导致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当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解决。

第三章 编兵单位权益

第九条 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因所属员工参加基干民兵集中军事训练、演训活动和执行国防勤务等任务,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军事机关商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二)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军事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民兵事业费予以保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编兵单位对民兵工作经费进行补助。

(三)企业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四)民兵工作实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优先纳入军地联合表彰和地方表彰奖励推荐对象。

(五)受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表彰的民兵工作实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可享受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以及其他有关扶持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湖南省民兵及编兵单位有效凭证优先使用纸质凭证,在确保安全保密前提下,逐步过渡到优待卡、手机实名注册等方式。纸质凭证执行下列管理措施:

(一)省军区统一规范《湖南省基干民兵证》样式,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制作、编号、发放、审验、更换、回收等工作。

(二)《湖南省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通常为7月份,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

(三)持证人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或者不再符合编入基干民兵组织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取消其基干民兵资格,收回《湖南省基干民兵证》。

(四)《湖南省基干民兵证》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伪造、骗取《湖南省基干民兵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为编组基干民兵的单位开具优待证明,按照县级人民武装部会同地方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编组人数和企业信用等情况、县级人民武装部集中提报申请、军分区(警备区)审批、省军区核准程序进行。核准后由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人民武装部统一出具,每年办理一批。

第十一条 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认定,在重大应战应急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编普通民兵和单位,由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人民武装部统一出具优待编组证明和优待证明,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军区战备建设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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