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7 07:55:00
如何持续推动湖南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积极营造“安、畅、舒、美”的高速公路出行环境?日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起草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建议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检查车辆。
条例提出,高速公路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筹资建设。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按照特许经营的方式,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应当依法采取竞争性方式选定投资经营者。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条例提出,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查批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提出方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并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布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起止年限等内容。
此外,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未开启足够收费车道可投诉
收费站收费车道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与车辆流量相适应,应当符合车辆正常通过需要,避免造成车辆堵塞。除下列情形外,收费站应当根据车辆流量等实际情况开启足够的收费车道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收费车道畅通:确有必要的收费设施维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关闭收费车道。
对未开启足够收费车道或存在收费设施长期处于维修状态的,驾驶人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开启收费车道。
服务区不得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商户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不得欺诈他人,不得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做好服务区内日常养护和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通运营,提供24小时连续性公益服务;服务区原则上不得关闭,确需关闭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突发事件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沿线可变信息板公示。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日常管理,维护服务区公共秩序,保障交通顺畅,保持公共场所卫生整洁。服务区停车场所应当按照车型、车类分区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
高速公路建设应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隔音措施。在已有的高速公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根据需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隔音措施。
服务区等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使用
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交通量观测等系统和超限运输检测、路政管理、路政执法、交通安全执法用房等管理设施,服务区(停车区)、车辆救援服务等服务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条例实施前已通车的高速公路未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补建。
提醒
高速公路拟禁止十类行为
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1.在高速公路路面、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2.在高速公路中型以上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范围内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非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等危及高速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3.擅自在高速公路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4.将高速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5.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6.利用高速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7.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8.在高速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范围,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下游1000米的范围内采砂;
9.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反馈方式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话(传真):0731-887700712.电子邮箱:hnjtystfzc@163.com
3.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99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法制处收;联系人:唐建杨;联系电话:0731-8877003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