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4 17:15:00
3月14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点带面,引导广大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提醒广大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城区亿诚五金机电经营处经销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10日,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朝阳市龙城区亿诚五金机电经营处经销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8109元,并作出罚款8109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0日,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城区亿诚五金机电经营处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电子计价秤不合格,可以在不破坏计量器具铅封的情况下,通过键盘输入一系列密码,将电子计价秤示值由“公斤”变成“市斤”,或者改变电子计价秤的准确度,增大测量示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销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盘锦市大洼区永利优选超市夸大食品性能、功效虚假宣传案
2024年2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盘锦市大洼区永利优选超市夸大其经营的雪莲虫草精(食品)性能、功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盘锦市大洼区永利优选超市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该超市通过团购鸡蛋、发放鸡蛋挂面等方式吸引老人到店,为老人播放“康达养生堂”节目视频进行会销,讲述各种草药功效,暗示消费者“雪莲虫草精”含有相关成分,并列举患者病历,声称喝了“雪莲虫草精”对相关疾病有疗效。经核实,该超市经营的“雪莲虫草精”为食品,并不具备相关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沈阳中北广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7月11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阳中北广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电视频道健康之光栏目发布“磷脂酰胆碱”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显示,“全新健康公益栏目健康之光,倾力打造院外问诊、特药专供、公益援助三大平台”“磷脂酰胆碱不仅能够把我们血液当中的油脂给它乳化,它更能实现心脑血管疾病不突发、心脑血管疾病不复发”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沈阳云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6月5日,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沈阳云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2台乘客电梯的检验报告、维修保养记录及电梯相关技术档案。经查,涉案电梯在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定期检验的状态下使用。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沈阳市浑南区联赢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4年5月9日,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阳市浑南区联赢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29025元,没收涉案商品77台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沈阳市浑南区联赢厨具商行在沈阳市浑南区沐林森仓储服务中心销售涉嫌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沐林森仓储服务中心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疑似无熄火保护装置涉嫌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GB35848-2018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并对相关商品进行了扣押,共计77台,货值金额9675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沈北新区雅森生鲜肉经营部销售掺假掺杂食品行为案
2024年8月27日,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北新区雅森生鲜肉经营部销售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没款共计9042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5日,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暗访情况线索,发现沈阳市沈北新区雅森生鲜肉经营部存在涉嫌用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禄友电动车经销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4日,大连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禄友电动车经销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7270元,没收涉案商品3台的行政处罚。
2024年,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禄友电动车经销处销售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经检验,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供货方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天锋摩托车商行(另案处理)购进被检型号电动自行车4台,货值金额6800元,违法所得4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大连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考夫考(大连)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考夫考(大连)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辽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转办案件。经调查,当事人在官网公司简介等栏目宣传自己“2021成为中国市场超高层建筑的防火材料最大供应商”“中国市场最先进的非膨胀型防火涂料”,在产品宣传册中使用“用量极少”“有效成本最低”等表述。但当事人无法为这些宣传内容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影响,全力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宽甸满族自治县振江兴顺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案
2024年12月9日,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宽甸满族自治县振江兴顺加油站销售不符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没款共计1501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宽甸满族自治县振江兴顺加油站销售的92号(VIB)车用乙醇汽油(E10)经检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供货方购进车用乙醇汽油5吨,货值金额23070元,违法所得34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阜新市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阜新市彰武县大冷聚林药房销售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案
2024年6月14日,阜新市彰武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彰武县大冷聚林药房销售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没款5162元,没收违法经营的珠峰牌钙维生素D片(腿抽筋佳选)4盒、珠峰牌钙维生素D片(手足麻木佳选)6盒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交线索,发现彰武县大冷镇聚林大药房涉嫌销售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经调查,彰武县大冷镇聚林大药房经营的钙维生素D片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铁岭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开原市盛视养生理疗健康服务站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6月14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原市盛视养生理疗健康服务站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灯箱广告宣称,“盛视视力矫正中心是国家卫健委临床医学中心院士项目转化平台推荐,7-21天、8-18岁近视青少年可以摘掉眼镜,裸眼视力30分钟提升2-8行有效率100%”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北斗融媒 东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