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享受各项保障政策

2025-03-19 07:17:00

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为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6部门联合出台了《辽宁省收养残疾孤儿实施办法》。

我省明确,收养残疾孤儿前,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应开展残疾孤儿送养前置评估,得出儿童是否适合送养的评估结果。各市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综合评估收养人是否具备抚养、照护残疾孤儿的能力,确保残疾孤儿被收养后能定期接受康复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享受的各项保障政策与被收养前的保障政策保持一致,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康复救助、医疗保障、教育资助、关爱服务等各项保障待遇。收养人可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可继续纳入民政部门的“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按残疾孤儿待遇继续落实被收养残疾孤儿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残联组织应将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康复保障和服务范围。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人就近入园入学。残疾孤儿被收养后持续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享受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和辽宁省未满18周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户籍变动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由迁入地民政部门牵头落实各项保障待遇。民政部门将跟踪回访被收养残疾孤儿的生活状况、康复情况、各项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辽宁日报记者 关艳玲)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