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3 05:04:00
来源:人民网
网购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价格虚构等消费欺诈类型也在不断更新,困扰众多消费者。在线上消费场景多样化的背景下,消费者应如何避免被“套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先用后付”存在哪些风险?
“先用后付”是各大电商平台近年来基于消费者的信用记录而开发的一种新型支付模式,允许达到一定信用条件的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或体验服务一段时间后再支付费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醒,消费者在使用时应当警惕以下潜在风险:
知情权受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实践中,平台往往不能向消费者对“先用后付”功能的性质、逾期支付后果等进行充分提示,使得消费者对该功能存在的风险没有全面认识。同时,“先用后付”功能以消费者的信用积分为基础,消费者在开通该功能时通常在未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接受了平台的信用评估,可能导致后续信用积分被扣减,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选择权受限制。对于“先用后付”功能的开通,多数平台或仅以不易察觉的方式询问消费者是否同意启用,或直接在支付界面将“先用后付”设置为默认支付方式,而当消费者在尝试关闭该功能时,操作往往非常繁琐,无法立即关闭。这种“开通容易取消难”的现象,实质上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支付方式权利的限制。
逾期和信用风险。虽然“先用后付”功能在本质上是消费者与商家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借贷行为,但由于其背后依托的是第三方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授信,具有信用授信的特点,因此消费者在使用该功能时仍需警惕产生逾期和信用风险。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付款,将会面临逾期费用和信用损失。
商家的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网购商品的详情页中,可能潜藏着精心设计的文字陷阱,即商家单方制定的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霸王条款”。北京一中院提醒,网购中常见的无效“霸王条款”有以下几种,消费者可注意识别:
一是商品拆封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除定作、鲜活易腐、特定的数字化产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对网购商品不满意的,在保持商品完好的情况下,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益。对于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的,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其无理由退货权。
二是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消费者都无法当面签收快递,快递员往往依消费者要求将商品放在快递柜、代收点或家门口,此时物流信息虽然显示“已签收”,但消费者尚未查看商品。因此,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签收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等内容,实质上增加了快递员作为第三方人员的查验义务,免除了商家自身对商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转嫁了商品因货物运输所产生的在途风险,该“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三是消费者超出异议期对网购商品不能提出质量问题异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四是网购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买家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经营者若使用格式条款排除买家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属于不合理地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应当认定无效。
网购商品货不对板算欺诈吗?
由网购产生的各类新型消费陷阱时有发生。北京一中院提醒,消费者若遇到消费欺诈,应准确识别,敢于维权。具体而言,消费欺诈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一是虚假宣传型欺诈,典型表现为虚构、夸大商品功能或效果。如某平台商家宣称商品材质为纯棉,实为化纤。广告法明确禁止虚假广告,若经营者通过直播、图文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主张欺诈。
二是隐瞒缺陷型欺诈,典型表现为经营者未全面、真实披露商品信息,故意隐瞒商品缺陷,以次充好。电子商务法要求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故意隐瞒缺陷可认定为欺诈。
三是伪造资质型欺诈,典型表现为经营者伪造资质文件误导消费者。如消费者从某网店购买知名白酒后,发现该店铺白酒销售资质是伪造的,且所购名酒为假冒商品,此时可主张假一赔三。
四是价格虚构型欺诈,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大数据杀熟、价格明降暗涨等形式。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按承诺价格履行或主张赔偿。
(综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整理)